【主持人】各位網民朋友,大家好!歡迎收看本期訪談節目。今天我們邀請的嘉賓是牡丹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趙鑫。趙局長,您好,歡迎您做客牡丹區政府網。
【趙鑫】主持人好,各位網民朋友,大家好!很高興能夠有這次機會與大家溝通交流,我代表牡丹區市場監管系統全體工作人員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謝!
【主持人】趙局長,牡丹區市場監管局成立了行政調解委員會。首先想請您介紹一下,成立這樣一個專門的調解委員會,主要是基于怎樣的考慮?
【趙鑫】好的。成立行政調解委員會,是我們深入踐行法治政府建設要求、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的一項具體行動。我們致力于將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解決在基層一線,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市場監管領域的糾紛調處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和法治溫度。
【主持人】您提到了“規范化、專業化”。我們也了解到,咱們有一個“三個統一”工作機制,能具體說說這個機制是如何運作的嗎?
【趙鑫】“三個統一”機制從調解內容、場所、文書三方面構建標準化體系。在調解內容上,明確將商標侵權糾紛、特殊標志侵權賠償、消費爭議、侵犯商業秘密賠償、產品質量爭議、專利糾紛、食品安全投訴等7類糾紛納入統一調解范疇,讓調解工作靶向更精準;在場所設置上,局機關及各市場監管所同步設立行政調解室,配備專職調解人員,實現矛盾糾紛“集中受理、多元化解”,避免群眾多跑路;在文書管理上,全面采用《山東省行政調解文書范本》,并實時將調解信息錄入“山東智慧調解系統”,確保調解流程規范、可追溯。
【主持人】我們注意到區局下設了4個專業調解小組,同時19個基層所也成立了工作組。請問,這種“專業小組+基層工作組”的模式,在實際運行中是如何分工協作的?老百姓遇到問題應該首先找誰?
【趙鑫】我們構建的是一個“基層首接、按需分流、專業攻堅”的協同網絡。對于老百姓而言,最直接、最簡單的途徑,就是首先聯系您所在轄區的市場監管所。我們的基層所就像“前沿哨所”,負責受理轄區內事實清晰、爭議標的不大的常見糾紛,力求“小事不出所”。
在局機關層面,我們則成立了知識產權、消費維權、產品質量、食品安全4個專業調解小組,主要處理跨區域、專業性強或案情復雜的重大疑難糾紛。如果基層所遇到處理不了的問題,可以上報委員會,由相應的專業小組介入指導或直接參與調解。我們通過“統一受理、分流調解”的閉環機制來實現無縫銜接。群眾在任何一點提出申請,我們都會通過內部流程進行精準分流。確保群眾無論從哪里進入,都能被引導到最合適的調解渠道,絕不會讓群眾感到“求助無門”。
【主持人】行政調解協議是否具有強制力?如果一方事后反悔,不履行調節協議該如何處理?
【趙鑫】這是一個非常關鍵的問題。首先需要明確,經我們調解達成的協議,在當事人簽字或蓋章后即生效,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但它本身不具備直接的強制執行力。
《山東省行政調解辦法》第三十二條明確指出,“當事人可以自行政調解協議書生效之日起30日內,共同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經司法確認的行政調解協議書,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當事人也可以對行政調解協議書依法申請公證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這就為協議上了一道“法律保險”。
“行政調解”這項工作的核心,是堅守自愿、合法、平等、高效四大原則。我們絕不強迫任何一方接受調解或結果,確保程序與內容合法合規,保障各方權利平等,并力求以最便捷的方式化解矛盾。
【主持人】趙局長,我們注意到《山東省行政調解辦法》已于2025年5月1日正式施行。這部新規對行政調解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請問牡丹區市場監管局是如何學習貫徹這部新規,并將其轉化為提升調解能力的具體實踐的?
【趙鑫】《山東省行政調解辦法》的出臺,為我們行政調解工作提供了更權威、更細致的法律指引。我們主要從“學、用、督”三個層面入手,確保新規落地見效。
一是全員覆蓋“學深悟透”。我們第一時間組織局機關相關科室、4個專業調解小組以及19個基層市場監管所的全體人員,開展了專題學習和集中研討,對照《辦法》查找工作不足,逐條梳理程序、時限、回避制度等規定,把程序公正擺在首位。
二是對標對表“規范文書”。過去,我們的調解文書格式可能存在一些不統一的地方。《辦法》施行后,我們全面采用《山東省行政調解文書范本》,實現了標準化、格式化,確保協議權責清晰、要素齊全。
三是全程留痕“智慧監管”。我們依托“山東智慧調解系統”,將《辦法》規定的調解流程固化為線上的必經節點。案件受理、分流指派、調解過程、協議簽訂、司法確認,每一個環節都必須在系統內實時錄入、全程留痕。系統還會對臨近時限的案件自動預警,有效防止了“久調不決”或程序空轉。
【主持人】行政調解委員會成立后,調解數量勢必大幅增加,如何防范‘以調代罰’‘以罰壓調’等選擇性執法風險,確保既不失職也不越權?
【趙鑫】這個問題直接關系到行政調解工作的公信力和法治底線。為了確保我們既不失職、也不越權,主要構建了以下四重保障機制:
第一,制度先行,明確“調解與執法”的邊界紅線。我們在《行政調解工作方案》中,已經清晰界定了行政調解的適用范圍。它主要解決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爭議,比如消費糾紛、專利侵權賠償等。而行政處罰針對的是違反市場監管領域法律法規規章的違法行為。二者性質不同,并行不悖。我們明確規定,“調解不中止違法行為調查”。對于涉嫌違法的行為,即使當事人同意調解,我們的執法稽查程序也會同步啟動、獨立調查,從制度上封死了“以調代罰”的空間。
第二,程序隔離,實行“調查與調解”崗位相對分離。在實踐中,我們推行“調查分離”原則。案件線索統一受理后,執法辦案人員主要負責違法事實的調查取證;而行政調解員則專注于民事權益爭議的化解。兩個環節由不同人員負責,信息可以共享,但職權相對獨立。調解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執法辦案,執法人員也不能利用調查權向當事人一方施加壓力迫使接受調解,這就從操作層面防范了“以罰壓調”的風險。
第三,智慧監督,實現“全流程”透明留痕。我們全程使用的“山東智慧調解系統”和行政處罰系統,本身就是一道“電子防火墻”。所有案件的受理、分流、調解過程、處罰立案、結案等各個環節都在系統內全程留痕、實時監控。如果出現應立案而未立案、或久調不決的情況,系統會發出預警,法制、督查等內設機構會及時介入督查糾正,確保每一項權力都在陽光下運行。
第四,強化監督,建立“內外結合”的監督機制。對內,我們的公職律師和相關科室會對調解協議和執法案件進行合法性審查。對外,我們主動接受司法監督、輿論監督和群眾監督。當事人如果認為我們的執法行為不當,完全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總而言之,請社會各界放心。我們的目標是構建一個“違法必究、侵權擔責”的法治環境。調解,是給有和解意愿的當事人一座“橋梁”;執法,則是為破壞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劃下一道“紅線”。二者相輔相成,但絕不相互替代。我們將始終恪守職權法定,確保每一項調解都自愿合法,每一次處罰都過罰相當,切實擔當起維護公平正義的市場監管職責。
【主持人】非常感謝趙局長的詳細解答,讓我們對牡丹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調解工作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入地了解。感謝趙局長做客政務訪談。